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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燒毀的車輛 圖片來源:溫州網
  前天上午,溫州市蒼南法院開庭審理“一夜焚毀9輛車”一案。4月18日凌晨,男子鹿某因感情受挫想發泄,放火連燒9輛停在路邊的車,一家紙廠倉庫被殃及。    
    鹿某1991年出生,安徽人,來溫務工多年,曾於2010年1月因敲詐勒索被平陽縣公安局行政拘留8日。
  □通訊員 李查 記者 藍瑩
  聲稱不針對車主

  不希望危害公共安全
  公訴機關指控,4月18日凌晨,鹿某獨自竄至蒼南縣龍港鎮多個路段,用打火機點燃不乾膠等物,放火焚燒停放在街上的多輛汽車,致使9輛車不同程度損壞,共計價值81萬餘元。停放在一倉庫旁的汽車焚燒時,火勢蔓延至倉庫,致倉庫內部分紙張被燒毀,價值11.8萬元,部分紙張因救火被水浸壞,價值5萬元。
  公訴機關認為,鹿某故意放火焚燒他人財物,造成重大損失,應以放火罪追究刑事責任。
  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,鹿某稱沒有意見。但他認為,自己的行為應當屬於故意毀壞財物罪,而不是放火罪,他並非針對這些車主,也不希望對公共安全造成危害,只是因為個人情緒低落,才實施這些行為。
  見有人來救火

  他也幫忙打水,參與救援
  鹿某供述,案發前,他的奶奶因為他與妻子感情不和分手而自殺,他心情很差,想發泄。
  當天凌晨0時30分左右,他從網吧出來後到小賣部買了煙和打火機,一路走著。凌晨1時左右,他看到路口附近停著的一輛白色奧拓車駕駛座沒鎖,就坐了上去,並喝掉副駕駛座上一瓶飲料。之後,他心情越來越差,就產生燒車的想法,用打火機點燃駕駛座的坐墊,然後跑到遠處小巷子看著車著火。
  幾分鐘後,鹿某聽到有人打119求救,他又跑近奧拓車,並喊“誰的車著火了,下來救火”。很快就有很多人來救火,他也到邊上打水,參與救火。火勢很大,還引燃了邊上的車,後來消防車來到現場。鹿某幫忙把火撲滅後才離開。
  幫女車主將車駛離火場

  他還受到了對方的感謝
  鹿某稱,之後他又漫無目的地走在街上,心情還是很差,又想找車燒。凌晨2時,他看到一河邊倉庫停了很多車,就從邊上垃圾桶撿出不乾膠點燃,扔在一輛起亞越野車的底部。他在附近觀望,看著車燒起來後才離開。他轉了幾圈後又回來,發現有人救火,又上前幫忙。
  這時,一輛停著的天津一汽白色越野車也被引燃。附近停著一輛紅色大眾車,車主拿著鑰匙,卻很緊張不敢去開車。鹿某上前幫忙把車開走,女車主馬上給了他一包中華香煙表示感謝。
  隨後消防車趕到,撲滅了車輛和倉庫的明火,鹿某就離開了,繼續在街上走著。凌晨3時左右,他又去買了個打火機,看到路邊停著一輛力帆車,車前有一小堆無紡布,就點燃無紡布後離開。
  鹿某走到一小區,看到裡面停著很多車,又產生燒車的想法,就去路邊取些無紡布,扔到一輛黑色汽車下點燃。之後他返回力帆車的停放處,看到車已經燒起來,有人在滅火。這時,他又聽到小區那邊有人喊救火,馬上又趕回去,並幫忙用滅火器救火。
  庭審爭辯焦點:

  是故意毀壞財物罪,還是放火罪
  鹿某的辯護人認為,鹿某的行為是故意毀壞財物罪,而非放火罪。放火罪針對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,鹿某並不是為了報複社會,也沒有危害公共安全,並不是指向不特定對象。雖然他隨意選擇車輛,但都是指定具體車輛,並確認車內沒有人後才燒車。在結果方面,鹿某的行為也只是損害特定幾個人的財物,沒有危害不特定人群的人身安全。放火後,看到車輛燃燒,鹿某有幫助車主滅火的行為。
  公訴人認為,故意毀壞財物侵犯的是財產所有權,而放火罪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和重大公私財物的安全。鹿某的行為針對的是車輛,車輛燃燒後產生的火勢大,且鹿某在半夜實施行為,極易引起重大損失,案發地點附近的人身和財產都有重大危險,應當定性為放火罪。
  一車主就車輛損失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。在庭審中,車主葉某稱,之前希望從重處罰鹿某,現在瞭解情況後,只要鹿某賠償他的損失就可以,他願意調解。
  由於民事部分需另行組織調解,該案未當庭宣判。
(原標題:90後男子感情受挫,連燒9輛車發泄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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